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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本文认为,针对某类场所或保护对象,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的喷射(喷水)强度,应由国家许可的机构,依据火灾实体模型经火灾实验认定。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属于同一类产品,均应遵行GB50338要求!(本文仅供参考,欢迎留言探讨)
本文初衷:很多大空间公共场所及工业建筑,尤其在一些大空间的丙类厂房仓库中,以两股水柱到达同一地点作为控制原则,应用5L/s(10L/s)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喷射型),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处置方式,埋下安全隐患!
详述如下:
一、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属于同一类产品,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相同,应适应于相同的设计标准。
依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25204-2010)要求,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属于流量不同的同一类产品,均属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其产品标准、检验标准一致。应同样适应于《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要求
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的喷射流量及装置数量,应根据喷射(喷水)强度来确定。
1、针对某类场所或保护对象,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的喷射(喷水)强度,应由国家许可的机构,依据火灾实体模型经火灾实验认定。
2、没有国家权威实验数据验证的情况下,认为两股5L/s或10L/s水柱到达着火点就能灭火的假设,是不严谨的,必将导致极端情况发生。示例:按这个原则,二台保护半径20米的5L/s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保护面积可达800m²,当保护半径为30米时,保护面积更可达1800m²,很明显,这是有违基本事实的。(类似情况,实已发生,有些大空间公共场所及工业建筑,尤其在一些大空间的丙类厂房仓库中,按此原则应用5L/s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三、在缺乏权威实验参数的情况下,《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来确定水炮系统的供给强度,虽不完美,但确实是相对保险的做法。
GB50338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有关规定确定消防水炮的供给强度,且要求民用建筑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这种方式,虽不完美,但在缺乏权威实验参数的情况下,确实是相对保险的做法。
四、依据GB50338要求,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来确定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给强度,有据可依。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属于流量不同的同一类产品,适应相同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作为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自动灭火设施,应可以依据GB50338要求,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来确定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给强度,且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注:反向思考,GB50338认为水炮在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两股到达每股流量20L/s,总不能说把每股流量降到5L/s或10L/s就可以从宽了吧。
五、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作为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自动灭火设施,其设计流量,参照GB50338要求,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喷水强度及作用面积确定,应是相对合理的方案。
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是作为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自动灭火设施,受制于火灾探测、跟踪定位、自动控制、障碍物遮挡等诸多因素,可靠性不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保护强度不应低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六、小流量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仅适应于一些面积较小的区域:
依据GB50338要求,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因此,小流量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仅适应于一些面积较小的区域(比如局部的大堂等),当这些区域的计算设计流量小于40L/s时,因属于有限空间,不必要按最小40L/s来确定。比如:某大堂的面积仅约为40m²,设计流量10L/s ,就可以采用5L/s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注:理论上,当采用较小的流量的射流装置时,可通过多股(2股及以上)射流同时到达室内任一地点的方式,来满足射流强度要求,但控制方式复杂,难以实现。
申明:本文仅供参考,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