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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展览建筑(展览馆)是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是展出临时性陈列品的公共建筑,展览馆可分为综合展览馆和专业展览馆,一般由展览区、观众服务区、展品储存加工区和办公后勤区组成。(3.5.21

2、展厅是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内空间。(《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2.0.2,2.0.4

3、展览建筑规模可按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1.0.3

4、展厅的等级可按其展览面积划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1.0.4

二、基本原则:

1、展览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展览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B.0.1

3、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73条)。参见: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4、展览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综合性建筑,除展览建筑部分应符合展览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展览建筑附属自用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展览建筑的定性。

6、特定功能的展厅及建筑,应协调特定规范执行,比如:涉及文物、艺术等重要物品的展览设施,应同时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涉及书刊图片的展览厅,应同时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等。

7、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5.2.5

第二章 灭火救援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章确定。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详见7.1.2

第三章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章确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展览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注: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B.0.1

第四章 建筑层数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一、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3

二、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3

三、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4.1.2)。注:本条为《展览建筑设计规范》(2010版)要求,与第二项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要求不同,宜以较严要求为准。

第五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除为满足展览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展览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5.4.2

二、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室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2.6

三、仓储空间应与展厅分开布置,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宜与展厅分开布置。仓储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5.1.3

四、展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五、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5.2.9

六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天展览时间的供应量,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间。(5.2.10

七、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14

第六章 防火分区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其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5.3.4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第七章 安全疏散和避难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章确定。

一、多层展览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3

注:展览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

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8.1.2

三、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2.7

1、甲等、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5m,次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2、丙等展厅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四、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8.7.3

五、展厅内的疏散走道应直达安全出口,不应穿过办公、厨房、储存间、休息间等区域。(5.3.5

六、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内,当疏散通道的两侧无维护结构时,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确定,不应随意变更或占用。(3.1.4

七、展览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5.5.17规定,其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具体要求详见规范图示5.5.17,以及专题讲解: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

八、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²确定。(建规5.5.21-6

注:对于展览厅内的疏散人数,本规定为最小人员密度设计值,设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更大的密度。

第八章 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1、高层展览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5m或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7.1.12

2.1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厅、休息厅、展厅的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2 展厅在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处设置室内消火栓后,经计算仍不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可沿疏散通道设置埋地型室内消火栓;

2.3 埋地型室内消火栓的井盖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不应被遮挡。

3、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展览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展览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

2、高层展览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5

5、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7.1.13)。注:需结合前述3、4项要求应用。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2、展厅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展厅的高大空间场所应采取合适且有效的火灾探测手段。(7.5.10

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四、防烟排烟系统:

展览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章要求以及《展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其中:

1、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10.3.1)

2、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满足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要求。

3、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0.3.6

注: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要求,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再使用,应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展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²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物品库房应设有警卫照明。(7.4.11

5、展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7.4.9

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确定。

六、灭火器:

1、展览建筑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1、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建筑面积在2000㎡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1.2、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建筑面积在2000㎡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灭火器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七、其他:

1、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8.3.7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2.7

3、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7.4.5

4、展位配电应设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总开关,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7.4.3-3

5、展厅和库房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库区内的库房总门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7.4.12

第九章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章确定,其中: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建筑,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0.1.2

第十章 内部装修要求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中:

一、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4.0.13

二、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4

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三、展览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单层、多层展览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规定。

2、高层展览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规定。

3、地下展览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3.1的规定。

第十一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展览建筑

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展览建筑,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 补充说明

一、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8.7.2

二、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9.3.14

三、本文末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为与展览建筑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章 规范争议及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展览建筑设计规范》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怎样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防火设计要求,主要是参照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以及《高层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确有诸多矛盾之处。原则上,当相同描述对象存在矛盾时,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处理。但是,展览建筑的设置层数,宜按《展览建筑设计规范》处理: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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