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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并无规范强制要求,设计师可酌情确定,如有地方标准,应依相关地方标准确定。
一、虽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均涉及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但都仅涉及其功能要求,并不能作为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依据,主要原因如下: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2的要求,其条文本意为:当设置消防电源监控器时,需要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2、《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5.7的要求基本同上,是对消防电源监控器的功能提出要求。
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属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的产品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由以上可知,目前并无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但如果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则应遵循以上第1、2项标准的规定。如生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则应遵循第3项产品标准的规定。
二、实际上,根据“公消〔2017〕159号”文件要求:“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等建筑类规范规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系统类规范规定。因此,某种消防设施是否需要设置,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是否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确定。
注:有地方标准或专项规范规定的,应遵行地方标准或专项规范的规定。比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和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等,均对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