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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锅炉房是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确需布置其他建筑内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
文末附疑难探讨:
锅炉房,灭火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的选择及应用!
第一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要求
一、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5)
二、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5.1.1)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三、以上一、二分别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锅炉房设计规范》要求,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比如:
1、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他均应为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一、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8.2.1)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4.1.1)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三、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6)
四、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4.2.5)
五、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3)
六、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4.1.5)
七、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4.1.6)
第三章 平面布置要求·防爆措施
一、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4.1.2)
二、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4.1.4)
三、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3)
注1: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注2: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
注3:需要说明的是: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1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2层楼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是为1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2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仍将其作为地下一层或首层。
注4:锅炉房必须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四、燃油或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2)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注: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3.0.3)
2 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章的规定。
注:以上三、四分别引自《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
五、快装锅炉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5.4.12)
六、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15.1.3)
七、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15.1.14)
八、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4)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九、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5.4.15)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十、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4.16)
十一、除住宅建筑外的木结构建筑,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11.0.5)
十二、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11.0.6)
十三、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8.2.6)
十四、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15.1.2)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²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十五、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等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其他不为宿舍建筑服务和配套的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均建议设置在宿舍建筑之外。(5.1.2)
十六、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3.3.6)
十七、办公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3.2.4)
十八、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4.1.5)
十九、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1.11)
第四章 安全疏散
一、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4.3.7)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²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二、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4.3.8)
三、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4.12)
第五章 消防设施
一、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12)
二、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1.12)
三、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17.0.5)
四、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17.0.3)
五、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点,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17.0.7)
六、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5.2.5)
注:具体探测器类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发电机房,还需考虑与灭火系统配套。
七、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4.3)
注: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
八、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9.3.16)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九、工业用和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C、附录D)
第六章 其他
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第十三条)
注: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内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
二、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10.2.39)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三、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6.1.7)
四、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6.1.9)
五、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旷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6.1.11)
六、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七、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6.1.12)
八、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超过90℃。(6.1.13)
九、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窖积应小于1m³。(6.1.14)
十、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6.1.15)
十一、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6.1.16)
1 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³油罐;
2 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20m³油罐。
十二、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6.2.5)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十三、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6.2.9)
十四、接入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6.2.10)
十五、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4条、第5.4.15条的规定。(5.4.13)
十六、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3.1.1)
注: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
十七、闪点不小于60℃的柴油,其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3.1.3)
十八、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2)
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油、柴油、重油等,一般采用桶装存放在仓库内。此类库房一旦着火,特别是上述桶装液体发生爆炸,容易在库内地面流淌,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能防止其流散到仓库外,避免造成火势扩大蔓延。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十九、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6.1.5)
二十、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8.4.11)
不得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二十一、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6.1.7)
二十二、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7.11.1)
第六章 申明
一、涉及人民防空的锅炉房,应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二、本文所述的锅炉,仅为局部引用,其具体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以及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实施。